2018年1月4日 星期四

網路平台—介紹產品


網路平台–產品介紹


渥葳網路平台開幕了!
在痞客邦&部落格都會詳細的介紹所有產品,因產品背後都有設計師的設計概念及疼惜現在都市女子身處在不同的場所及扮演角色,更期許都市女子展現不同的風采!

系列:帥的不得了:
 “帥氣”不是只有男生專有,現今社會女子在施展帥氣,是巾幗不讓鬚眉的,因此都會女子,無論在任何場所,都要會展現出帥氣的風範!

服飾:

       

     垂領不規則下擺洋裝:
     都市女子,顯現獨立、智慧、重承諾,展現自信與理性的魅力
     設計概念:感嘆因某社會事件,設計出叛逆、自我

  

       特點&尺寸:

                ◎單一件

                ◎腰身設計

                ◎展現修長雙腿



      可搭配任何配件 — 造型



     外出 上班 晚宴 多功能場所穿搭最佳首選

      
  請至以下網路平台選購:
       PC HOME 商城: http://www.pcstore.com.tw/wisteria2000/
         MOMO商城: https://www.momomall.com.tw/s/103302



開幕誌慶 全館9折

歡迎蒞臨 與 指教




2018年1月1日 星期一

渥葳網路平台終於開幕了!


渥葳網路平台終於開幕了
如果說我們是浪漫主義者,
是無可救藥的理想主義份子,
專想些不可能的事情;
我們將一千零一次地回答說,
是的,我們就是這樣的人。
 ~切.格瓦拉~

  終於開幕了!
     渥葳網路平台,開幕了!這平台是介紹服飾與飾品,適合“外出 上班 晚宴”多功能的造型設計,既快又省錢!是都市女子最佳選擇。

介紹產品由來 & 設計概念:
服飾:
服飾是由台灣設計師BoBo Jang堤供
設計概念:以都市女子,在任何場所,展現出不同的角色,又不能同時隨意更換衣服與造型,所以BoBo就設計出適合多功能、多場所的服飾

飾品:
包包是由Bonichao設計師設計
設計概念:以台灣水果造型 —香蕉,造型包款,因香焦在台灣無論是營養學或是色彩都非常豐富,造型簡單,可裝內容物非常多,及多功能肩帶

配件:(耳環 項鍊…)
wisteria 挑選採買品質優,有獨特設計感的配件,可搭配服飾與包款

請至→網路平台:
         PC HOME 商城: http://www.pcstore.com.tw/wisteria2000/
           MOMO商城: https://www.momomall.com.tw/s/103302

歡迎各位前往選購!

如有任何意見,敬請賜教





2017年6月29日 星期四

Amzing Gracc---排笛

網路購物退貨限制違反消保法七天鑑賞期規定


網路購物退貨限制違反消保法七天鑑賞期規定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稱消基會)發布《網拍一律不給退?業者已觸法!》新聞稿,內容表示消基會抽查多家「以企業型態經營網路拍賣的業者」,發現網路買家以「買家不得因個人觀感退貨」條款排除買家所享有的七天鑑賞期規定,認定業者牴觸消保法規定的相關解釋。
消基會表示,現今許多網路拍賣賣家,由於銷售量成長的關係,紛紛由 C2C(Customer-to-Consumer) 形式轉變為 B2C(Business-to-Consumer) 的網路賣家。也包括本身是 B2C 的業者進入網路拍賣平台進行網路交易的情形。
消基會表示,只要是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就享有七天鑑賞期,根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而網路拍賣的 B2C 業者根據同法第二條規定等同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向這類賣家買東西時,所產生的網路消費關係,消費者自然享有七天鑑賞期的保障。並且依據同法第十九條一項後段表示,消費者在辦理退貨時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賣家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收郵寄費,或銀行退款手續費等等。
就退貨方面,《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補充了退貨的相關規定:

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若消費者透過網路平台向企業經營者購買商品後,在七天鑑賞期間內提出退貨的表示,除非雙方當事人另外有契約約定,不然網路企業經營者應該自行到消費者的所在地取回退貨商品,而且,不得強制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

                                            文章出處: http://kelvintu.blogspot.tw/2011/07/blog-post_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