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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4日 星期四
2018年1月1日 星期一
渥葳網路平台終於開幕了!
渥葳網路平台終於開幕了
如果說我們是浪漫主義者,
是無可救藥的理想主義份子,
專想些不可能的事情;
那
我們將一千零一次地回答說,
是的,我們就是這樣的人。
~切.格瓦拉~
終於開幕了!
渥葳網路平台,開幕了!這平台是介紹服飾與飾品,適合“外出 上班 晚宴”多功能的造型設計,既快又省錢!是都市女子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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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飾:
服飾是由台灣設計師BoBo Jang堤供
設計概念:以都市女子,在任何場所,展現出不同的角色,又不能同時隨意更換衣服與造型,所以BoBo就設計出適合多功能、多場所的服飾
飾品:
包包是由Bonichao設計師設計
設計概念:以台灣水果造型
—香蕉,造型包款,因香焦在台灣無論是營養學或是色彩都非常豐富,造型簡單,可裝內容物非常多,及多功能肩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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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 星期五
2017年6月29日 星期四
網路購物退貨限制違反消保法七天鑑賞期規定
網路購物退貨限制違反消保法七天鑑賞期規定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稱消基會)發布《網拍一律不給退?業者已觸法!》新聞稿,內容表示消基會抽查多家「以企業型態經營網路拍賣的業者」,發現網路買家以「買家不得因個人觀感退貨」條款排除買家所享有的七天鑑賞期規定,認定業者牴觸消保法規定的相關解釋。
消基會表示,現今許多網路拍賣賣家,由於銷售量成長的關係,紛紛由 C2C(Customer-to-Consumer) 形式轉變為 B2C(Business-to-Consumer) 的網路賣家。也包括本身是 B2C 的業者進入網路拍賣平台進行網路交易的情形。
消基會表示,只要是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就享有七天鑑賞期,根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而網路拍賣的 B2C 業者根據同法第二條規定等同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向這類賣家買東西時,所產生的網路消費關係,消費者自然享有七天鑑賞期的保障。並且依據同法第十九條一項後段表示,消費者在辦理退貨時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賣家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收郵寄費,或銀行退款手續費等等。
就退貨方面,《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補充了退貨的相關規定:
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若消費者透過網路平台向企業經營者購買商品後,在七天鑑賞期間內提出退貨的表示,除非雙方當事人另外有契約約定,不然網路企業經營者應該自行到消費者的所在地取回退貨商品,而且,不得強制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
文章出處: http://kelvintu.blogspot.tw/2011/07/blog-post_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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